May 28, 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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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得稅是什麼?香港利得稅的基本概念與課稅原則 利得稅是什麼?在香港,利得稅是對「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」的應評稅利潤徵收的一種直接稅,適用於公司、合夥業務及個人在香港經營的商業或專業活動。與個人薪俸稅不同,利得稅並不按個人身份徵收,而是針對一個「業務」所賺取的利潤來計算。簡單來說,只要有在香港經營生意並取得利潤,就可能需要繳付利得稅。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課稅,這是理解香港利得稅的關鍵。所謂地域來源原則,即只對源自香港的利潤徵稅,而海外來源的利潤,原則上可申請豁免。判斷利潤是否屬於香港來源,並非單看公司註冊地或股東國籍,而是要分析利潤產生的實際活動地點,例如:貨物買賣的議價、簽約、交貨地點;服務提供的地點;知識產權授權及使用地點等。 以公司為例,若一間香港公司主要在內地生產、在海外簽單、貨物從海外直接運往客戶,且核心商業活動均在香港以外進行,便有機會被視為海外來源利潤,從而非屬利得稅徵稅範圍。不過,是否屬於海外來源,必須按實際情況逐案分析,稅務局會考慮整體業務模式,而非單一文件安排。 在稅率方面,香港利得稅以低稅率、簡單制著稱。現時對於法人(如有限公司)的一般利得稅率為16.5%;而對於獨資或合夥經營的非法人業務,則為15%。此外,香港亦實施「兩級制利得稅」,即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,可享較低稅率(公司8.25%,非法人業務7.5%),超出部分則按標準稅率課稅。此安排有助中小企減輕稅負。 利得稅的課稅對象,主要是「應評稅利潤」,而非帳面會計利潤。兩者的差異在於,會計利潤是根據會計準則編制,而應評稅利潤則要經稅務調整,例如不可扣稅的支出要加回、免稅收入要扣除等。理解這個差別,是掌握後面利得稅計算方法與計算表的基礎。 利得稅計算方法與利得稅計算表:從會計利潤到應評稅利潤 要準確處理香港利得稅,必須清楚整個利得稅計算方法的流程。一般而言,計算步驟由「會計賬目」開始,經過一系列調整後,才得出最終的應評稅利潤,再乘以適用稅率,計算應繳稅額。這個過程可透過一份系統化的利得稅計算表來整理。 通常一份標準的利得稅計算表會包含以下主要部分: 第一步,是以財務報表中的稅前會計純利或虧損作為起點。這是公司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(HKFRS)或適用會計準則編製的盈虧數字,未經任何稅務調整。 第二步,將屬於「不允許扣稅」的支出加回,例如:罰款、交給稅務局以外機構的稅項、與產生應課稅利潤無直接關係的私人或資本性開支、未實現的會計撥備等。這些支出雖然在會計上已列支,但在稅法下不獲扣減,因此需要加回以反映正確的稅務利潤。 第三步,扣除屬於「非應課稅收入」的項目,例如已繳利得稅的股息收入(在某些情況下)、經核實屬海外來源且獲豁免的利潤、部分政府補貼等。這些收入雖然增加了會計利潤,但在利得稅計算中不應課稅,故須作減項。 第四步,是處理資本性資產(例如機器設備、車輛、裝修工程)的折舊。會計上會按攤銷年期作折舊,但稅務上則採用「折舊免稅額(資本免稅額)」制度。通常做法是:將會計折舊加回,然後根據稅務規定計算可扣減的折舊免稅額,再在計算表中列為減項。常見的分類包括:工廠機器、辦公設備、商用車輛、合資格裝修工程的一次性扣減等。 經過以上加回與扣除後,便可得出調整後利潤,亦即是「應評稅利潤」。此時便可應用兩級利得稅稅率:首200萬港元的利潤用較低稅率;超出部分用標準稅率,按納稅人性質區分為16.5%或15%。...